2005年12月30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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调解协议生效 私下协议无效
朱泽军

  家住宁波市区的中年男子马某,近日在接到法院责令其限期腾退房屋的执行通知书后,不禁捶胸顿足,连连叹息:“自己无视法律,看来今生真要落得个无栖身之所的后果了。”
  马某与妻子水某结婚多年来,由于彼此缺乏信任,感情一直不和,水某于2005年10月向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起诉,要求与马某解除夫妻关系。在法院主持下,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,协议其中约定,原双方所居住的一套一厅二室房屋归水某所有,马某住房自行解决。然而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,马某却迟迟未腾房。近日,水某手持法院民事调解书,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,要求马某腾房。马某则一脸委屈,他向法院执行庭法官辩解:法院在审理我俩离婚案件期间,我与水某私底下达成过协议,离婚之后,我仍然住在这套房子里,正因为这样,我才答应房子归对方所有,哪想到她现在竟然反悔了……
  法院执行庭认为:公民应当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自己应尽的法律义务。水某依据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中所规定的内容,要求马某腾退房屋的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。至于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的“协议”,对本案的执行不具有约束力,马某的执行辩解于法无据。法院遂责令马某限期从原居住的房屋搬迁,并负担相应的执行申请费。